摩托车增值税的特点

 所属分类:  2013-4-28 9:19:37    加入收藏

摩托车的购置税与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摩托车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上的税,税率为利润的17%,而购置税才是购车上在上牌时需要上缴的,税额是经销商所开具的机动车专用发票扣除增值税后的10%,也就是相当于购车人购车价格的百分之八点几。附加税(应该叫附加费)是以前的叫法,实际就相当于现在的购置税,该费用以前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收的,后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就由“费”变成了“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自用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 ,其中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10%

   

   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按7.5%计算)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1.6升以上),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2010年12月28日下午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前购置税率为7.5%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4)按特殊情况确定的计税依据

   对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摩托车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摩托车增值税概念定义

   增值税[1]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税款抵扣

   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摩托车增值税增值税特点

   实行价外税

   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简化税率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3%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简易征收一般人:以销售情况定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代销寄售物品、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① 纳税人购买货物和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 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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