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方案二 :按实际价值投保

 所属分类:  2013-3-31 14:47:51    加入收藏
方案二:按实际价值投保

  车损险另一种确定保额的方式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不足额投保”。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也就是说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仍以周女士的车为例,假设周女士的车第三年续保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136960元,周女士据此投保13.7万的车损险,保费则降低至2165.7元,比按16万投保省了278.3元保费。

  但在保险期内,同样发生部分损失事故,假设修车费仍为2000元,同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则将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即2000元×(13.7万元/16万元),周女士则可获得1712.5元赔偿,比按16万元投保少获赔287.5元。但如果发生全车毁损的严重事故,同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周女士可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2011年8月27日

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井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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