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过户等“收尾”手续请车主抓紧办理

 所属分类:  2013-4-30 22:50:23    加入收藏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1月9日,南宁国税局车购税分局提醒:凡在去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及外地转到南宁市的车辆,还需尽快到该分局办理相关“收尾”手续。在市内过户及转出市外的车辆无需办理车购税手续,但要问原车主索要车购税完税证明。

 

  据了解,2011年到南宁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办理二手车车辆购置税过户、变更、转籍的车辆共计1.49万台。“按照原来的征管办法,车主要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辆变更手续后,还要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手续非常复杂,涉及资料繁多。”南宁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副局长韦景东说,特别是办理从外省转籍回来的车辆时,每辆二手车的档案资料就有10余份。这些资料经审核齐全、合格后,形成电子档案,最后才能给该车换发新的完税证明。

 

  如果是二手车辆办理转出,则要先向车辆转入地车购税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然后从档案室提取该车的档案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对档案袋口进行装封,在封条上盖上公章。因此需要办理二手车业务的一般都要3~5天时间才能办好所有手续。有时,纳税人因二手车辆的资料不齐全,需要在买、卖车两地来回奔波,疲惫不堪,真是“车辆过户几头跑,缺份资料头都大”。

  韦景东说,取消这些业务,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也减轻了车辆购置税主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同时,二手车车辆购置税过户、变更、转籍的购置税业务取消后,其车辆已缴纳车购税的性质并没改变,丝毫不影响二手车交易。韦景东说,新征管办法增加了“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的规定。

  那么,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从外省及外地转到南宁市的车辆,是否还需要到车购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南宁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表示,二手车主还需尽快到该分局办理过户、变更、转籍手续,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在市内过户及转出市外的车辆不用来办理车购税手续,但要记得问原车主索要车购税完税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将《2001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的840401项“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从车辆购置税及中央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五)删除《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删除“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

 

  三、征收缴库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由代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税收入专户,交通部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代征期满后,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应缴未缴款,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交通部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三)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的资金,由交通部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具体缴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车辆购置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二)车辆购置税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支出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等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按规定由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总会计每月月末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第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列支后,转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401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四)车辆购置税支出中已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资金拨付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24号)的规定执行;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支出的资金拨付办法,暂按相关财政制度的规定执行。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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