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和公章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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