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部分条款解析

 所属分类:  2013-5-3 22:20:43    加入收藏

 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人怎么办?医疗纠纷医院不肯提供病历怎么办?流浪狗咬人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将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明确。

  历时7年、经过4次审议,去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终于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因条款涉及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维权圣经”。

  为方便读者理解这部法律,晨报记者日前专访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汪彤,就其中12个直接影响百姓生活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高空抛物

  找不到人,全楼或共同赔

  《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比如去年1月,交城路上的一位老人就在打扫卫生时,将一根竹竿从19楼家中阳台扔下,结果砸中了一名9岁女孩,致使女孩必须进行开颅手术抢救。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有时无法确定到底是谁干的,如果让被砸中的人承担这“飞来横祸”,显然不公平。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把人砸伤或把车砸坏,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确定是谁干的,那么整栋楼的居民就可能要共同补偿。

  当然,如果楼内的居民认为自己没有抛物或者坠物,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存在“可能加害”的事实,比如发生高空抛物砸伤行人时,某户居民全家正在国外旅游,且房屋没有借给他人使用,就不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关键词:宠物伤人

  烈性犬伤人,没错也全赔

  《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宠物伤人问题目前逐渐成为社区生活中的一大难题。今后,如果饲养的宠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但有些情况下可以免责或少担责,这主要看受害人自身是否有过失,比如某人不听饲养人劝告,故意挑逗宠物,结果被咬伤,那饲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与饲养的一般动物相比,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更大的攻击性,一旦发生伤害行为,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比如藏獒,所以这次特别明确,如果饲养的这类动物伤人,不管被伤害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流浪犬伤人,原主人要赔

  《侵权责任法》: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现实中,很多伤人的动物都是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它们如果伤人,将由原主人承担责任。比如,一条流浪狗咬人,它身上挂有狗牌,有主人的信息,那就可以要求主人赔偿。

  ■关键词:医疗卫生

  过度检查,患者可要求赔

  《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过度检查是指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CT,又做了心电图,还进行核磁共振、X光、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患的是感冒,这就是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拒绝提供病历推定医院有错

  《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医疗纠纷中,对于证据的搜集,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大量的病历、X光片、医嘱等证据都由医院保管,个人无法获得。今后,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而且医院拒绝提供,甚至伪造或者销毁病历的,那就可推定医院有过错。

  ■关键词:劳务用工

  保姆受伤,雇主有错就赔

  《侵权责任法》: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家庭雇佣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大多是口头协议。今后,类似纠纷就看提供、接受劳务的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根据相应比例分担责任。比如,雇主多次提醒保姆不要在切菜时听音乐,但保姆不听,结果在切菜时把手切伤了,此时保姆应对该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交强险不免责

  《侵权责任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解读:肇事逃逸,有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都将此作为免责条款,“不赔”成为惯例。但今后,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逃逸,受害人可从保险公司领取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付金。交强险的限额范围,目前最高的标准是12.2万元。

  报废车肇事,卖家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现实中,有些人不顾自身及他人安全,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今后,这类车如果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车辆的卖方还是买方,不管是否违反交通法规,都要承担责任。

  ■关键词:产品质量

  问题车可能要受惩罚赔偿

  《侵权责任法》: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假药、假酒、问题车的出现,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为此,此次特别明确厂家和商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其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具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威慑其他同类潜在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群体活动

  发生踩踏,组织方应担责

  《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公共场所一般是指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及服务的场所,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机场、码头、公园、酒店等。这些场所或举办的活动,往往人流密集,如果不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比如踩踏伤亡事件。

  管理人或组织方要保证进入公共场所或参与公共活动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确保建筑装饰物不会坠落、地面不易滑倒、不会受到他人人身袭击。如果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或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网络侵权

  不及时删艳照,网站要赔

  《侵权责任法》: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时有发生,比如接二连三的“艳照门”。

  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被侵权人很难寻找到最初的发帖人。因此网站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通知中包含了权利证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网络地址等基本材料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

  ■关键词:精神损害

  整容失败可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人身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但并不是人身权益只要受到侵害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要看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比如,一女孩到美容院整容,整容手术失败,女孩脸部皮肤明显受损,致使女孩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和痛苦,她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有人就是被人打了一拳,未造成严重损伤,只是感到脸上没有面子,情绪低落,就属于尚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3年2月24日

小擦小碰一些车主选择“私了”
    一些车主选择“私了”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车主若是上一年度、上两年度和上三年度及以上多年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分别下浮10%、20%和30%;但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将上浮10%。 许多车主认为,将保险费率浮动与事故次数挂钩似乎有失公正,譬如有些车主上年出险5次,但每次都是200 元的小额赔款,车险保费却要上浮1倍多;有些车主上年只有一次大事故,理赔金额1万多元,却仍可享受优厚的折扣,这样做法似乎有失公平。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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