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负有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

 所属分类:  2013-5-6 21:23:11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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