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降低交强险支出,就应当注意规范驾驶
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仍需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按主次责任分担。日前,深圳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起未交强险,参照交强险标准赔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先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赔偿原告78510.63元,不足部分其承担次要责任,赔付原告5777.28元,共计各项费用84287.91元。
2009年4月21日21时许,原告史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原告安某沿西河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凤小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被告王某相撞,造成史某及安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同年5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安某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造成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过期后,没有主动到保险公司投交强险,其主观有过错。故应当按交强险理赔标准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对于没有上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令其依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目前执行的交强险保费基准价格是依据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将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对于家庭自用6座以下汽车,交强险一年的基础保费支出为950元,但这一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比如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将下浮10%,若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可下浮30%。也就是说如果车主近一年未发生有责任事故,则2010年续保费用将在2009年交强险价格950元的基础上打9折,也就是855元。
今年以来,酒驾已经成为重点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自3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也与酒驾挂钩。根据公安部于保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全国各地交强险上涨幅度上下限分别为:酒后驾驶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为10%-15%之间;醉酒驾车一次,上浮20%-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也就是说,如果2009年发生一次醉酒驾车,则今年的保费将在2009年交强险价格的基础上最高涨30%,也就是950*(1+30%)=1235元。
综上所述,车主如想降低交强险支出,就应当注意规范驾驶。此外,通过合理降低商业险保费来弥补交强险支出,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比如通过平安网销车险投保,私家车商业险更多优惠。而老车主如果驾驶记录良好,就不仅能在2009年交强险价格的基础上打折,还能实现商业险的费率进一步优惠,一举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