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代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业惯例

 所属分类:  2013-5-6 21:56:47    加入收藏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何荣新律师分析,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有一方被认定为全责,无责任方在车祸中导致的所有损失都可以要求全责方赔偿。全责方赔偿后,在2000元赔偿限额以内的,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

  至于全责方是否要求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赔偿100元则是全责方的权利。全责方车主完全可以在赔偿无责方损失后并向其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交强险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直接在全责方的理赔金额中扣除“无责代赔”1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实践中,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也做出过生效判决支持这种观点。

  “无责代赔”前提:双方均买交强险

  究竟孰是孰非?最终还是要到法院请法官判定。

  南海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专业审判庭周法官介绍,“无责代赔”发生的前提是双方都有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如果其中一方没有买,就根本不存在无责方理赔和抵扣的问题。

  如果对方没买交强险,是否由其个人买单?周法官表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广东省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确实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类似于保险公司所言“适同对方已经买了交强险来处理”)但前提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无责代赔注意事项

  无责代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和无责方车辆都要定损,没有损失的0提交定损;理算时三者车辆为无责任的系统控制要选择其保险公司(接报案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致的,查勘定损时要录入实际车牌号);理算时在“赔付财产信息”交强险下手工增加“无责代赔”项目并录入无责代赔金额,系统控制无责代赔金额=MIN(本车损失,100*无责方个数/有责方个数)。无责代赔相关信息会上传行业协会交强险数据平台。

  下列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现予以解答:

  1.非机动车(不需要保交强险的)在车辆定损下定损,不需要进行无责代赔,系统控制必须录入保险公司,该怎么办?

  答复:非机动车(不需要保交强险的)请在财产定损下定损,不要在车辆定损下定损,这类问题就不存在了。非机动车(不需要保交强险的)已经在车辆定损下定损,录入保险公司为我们公司,然后生成理算报告就可以了。因不无责代赔,相关信息不会上传到行业协会数据平台,不会存在问题。

  2.三者车没有损失,其车辆定损任务注销,不能进行无责代赔,该怎么办?

  答复:无责代赔车辆必须定损,没有损失的要0提交。已经到理算环节的,可以理算回退单证,恢复三者车定损,然后0提交定损,再理算时选择其保险公司就可以无责代

 

2013年4月6日

二手车巧购车损险降低投保成本
    巧购车损险降低投保成本 案例回放:郑小姐花了7万元购买了一辆日系小车,与其他二手车车主一样,她买车后很快就得为爱车买保险。而车险代理人员给她打出了一张接近4000元的保单,令她觉得非常意外。 仔细查看保单之后,她发现车损险的投保价格是按12万元的购车价,而不是7万元的实际成交价格给她投保的。郑小姐要求代理人员解释原因,对方表示这是行规,即一辆车即使行驶多年,其车损险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当了解到如果车辆全部被毁,保险公司也只按照车辆的实际价格赔偿自己的损失时,郑小姐感到不满。她毅然决定...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