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何荣新律师分析,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有一方被认定为全责,无责任方在车祸中导致的所有损失都可以要求全责方赔偿。全责方赔偿后,在2000元赔偿限额以内的,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
至于全责方是否要求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赔偿100元则是全责方的权利。全责方车主完全可以在赔偿无责方损失后并向其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交强险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直接在全责方的理赔金额中扣除“无责代赔”1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实践中,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也做出过生效判决支持这种观点。
“无责代赔”前提:双方均买交强险
究竟孰是孰非?最终还是要到法院请法官判定。
南海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专业审判庭周法官介绍,“无责代赔”发生的前提是双方都有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如果其中一方没有买,就根本不存在无责方理赔和抵扣的问题。
如果对方没买交强险,是否由其个人买单?周法官表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广东省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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