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车船税在哪些方面有了调整?

 所属分类:  2013-5-6 22:48:39    加入收藏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交,而其他的保险则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教。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自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逾期缴纳车船税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

  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l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车船税下月随交强险缴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从7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征缴。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这位负责人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解读一:骑自行车今后不再缴税 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国自1951年起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自1986年起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这两项税种当时的税额分别为1.5元至1元和2元至4元,至今已开征几十年。

  今年年初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缴纳,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免交车船税。

  解读二:迟缴日收0.05%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近日表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负责人说,自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临时上道路行驶、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解读三:税额上限提高一倍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一倍左右。比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大型客车每年税额标准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为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为60元至480元。这样,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此外,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解读四:减免车船税需要证明 车船税对下列车船有减免措施:一是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也属于免税范围。二是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四是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此外,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同时,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此外,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减税车辆,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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