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项目,如何续保才更合适、更省钱?

 所属分类:  2013-5-7 17:00:50    加入收藏

“优惠续保”是车主们一直在讨论的话题。在经七路某单位上班的董女士告知:“我的车险就到期了,截至目前尚未出过一次险,如果全年不出险就能在下一年度续保时拿到比较优惠的政策,所以,为了保证全年不出险,我最近几天先不开车了。”但是,并不是所有车主都能像董女士这样拥有娴熟的车技,保证不出险。而且市面上的车险产品和销售渠道五花八门,即使同一家公司的产品,由于代理人的不同,折扣也不一样;而不同公司的同一种车险产品,由于渠道的不同,价格差距也很大。那么,面对纷繁复杂的车险项目,如何续保才更合适、更省钱呢?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上一年度的理赔次数和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而投保标准不同保费也不一样。另外,为避免出现保险空档期,车主最好提前几天投保。

理赔记录决定保费是否优惠

黄先生去年11月份买了一辆新车,由于技术很“菜”,经常发生刮擦,每次都要找保险公司理赔。眼看着车险续保期临近,他电话咨询了续保的保费,保险代理人称他的车险保费得上调几百元,原因是“本年度出险记录达到了5次”。

新一站保险网专家解析: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以某财险为例: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以享受7折优惠;如果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的车辆,按照基准保费承保(若赔付率低于80%且约定驾驶员的,仍可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20%;上一年度发生5-7次以上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30%,8次以上就会被拒保。

2013年1月2日

可以不足额投保车损险,但在理赔时会有所不同
    2009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不足额投保给出了定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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