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内容
第一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为个人合法占有、使用、管理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本保险仅适用于个人或家庭所有的,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非营业性机动车。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意外事故中的受害人,但被保险人及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除外。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中(以下称:第三者损失,第三者损失不包括超出相关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损失部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或依法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六)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七)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八)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九)肇事逃逸。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五)保险车辆被盗抢后,处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的;
(六)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财产的贬值损失;
(六)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损失;
(七)车载货物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