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买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但还未办好入户手续即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新购买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但还未办好入户手续即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为由拒绝赔偿被判败诉。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保险理赔案。
韦某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当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即要求韦某投保交强险,韦某就未上牌车辆投保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赔咨询了业务员,在得到肯定答复后,韦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购车第三天韦某驾驶新购的摩托车在前往入户的路上,将一行人撞伤。在赔偿完毕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后,韦某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被告知事故发生时,韦某驾驶的车辆无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驾驶不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无果,韦某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为检验合格的购置车辆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既是国家法律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发生交通事故时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以该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为由拒绝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韦某投保的车辆并非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韦某所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多元。
承载我的摩托车司机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事故一方面过错;对方驾驶摩托车者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另一方面过错;我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外原因:
承载我的摩托车司机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项定;对方驾驶摩托车者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摩托车驾驶者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我本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3年3月7日
车险不该赔的却赔了 理赔员做“内鬼”算计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