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买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但还未办好入户手续即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为由拒绝赔偿被判败诉。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保险理赔案。 韦某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当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即要求韦某投保交强险,韦某就未上牌车辆投保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赔咨询了业务员,在得到肯定答复后,韦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购车第三天韦某驾驶新购的摩托车在前往入户的路上,将一行人撞伤。在赔偿完毕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后,韦某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被告知事故发生时,韦某驾驶的车辆无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驾驶不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无果,韦某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为检验合格的购置车辆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既是国家法律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发生交通事故时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以该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为由拒绝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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