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朋友开着改装后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保险公司可另行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相关案例:
2006年4月,高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菲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还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天,高菲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合同签订后不久,2006年7月的一天,高菲更换了所投保的这辆车的发动机及车架,但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这家保险公司。谁知,几天后,高菲的这辆车发生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该由高菲对事故负全责。不久,高菲在修理厂对这辆车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了3万余元。而当她拿着相关的收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她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是因为高菲在保险合同期间擅自对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及车架,并因此导致了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高菲也承认,在改装保险车辆后,的确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过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