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着改装后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保险公司可另行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相关案例: 2006年4月,高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菲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还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