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案应该如何判决?
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案,法院一审、二审皆判保险公司败诉,引起保险界的轩然大波。众多保险人士对此发表了不同见解,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在保险条款中属于保险人拒赔事项,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当且保险条款规定不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合法有据。
相关案情:被保险人聘请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于2000年8月5日在德州城区某路段,与因故障停在路肩处的泰安市某大型货车后部尾随相撞,造成4人死亡、两车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解放牌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所使用的条款是2000年版保监会的统颁条款。被保险人因驾驶的司机无驾驶证,在保险条款的基本险中该事项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因此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基本险项下的权利。于是,其向保险公司索赔附加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合计6万元。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之一是“无证驾驶”既属于基本险的免责事项也属于附加险的免责事项,因此,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附加险。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的免责只在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中有规定。但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车辆基本险之外的附加险,该附加险的免责事项并无此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基本险的免责事项拒赔附加险的责任。实际上,此前,笔者还接触过类似的案件,如酒后驾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要对车上责任险进行赔偿?
本案涉及的是车上责任的附加险,其所依附的基本险是第三者责任险。即只有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前提下,才能投保车上责任险。我们注意到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事项是一致的,都包含了无证驾驶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而在车上责任险中,对此并没有规定,很显然,无证驾驶属于附加险中的“未尽事宜”,在适用附加险时,应当可以引用其所依附的基本险中的规定。所谓“相抵处之处”,是指两部分就同一事项有相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合同约定以附加险为准。例如,假设基本险中有一项免责事项中约定: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均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免责事项与车上责任险承保的内容正相反,很显然就属于有抵触,应当适用附加险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