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烧毁,保险公司却以“找不到第三者责任人”为由只赔付定损金额的7成

 所属分类:  2013-5-8 23:37:11    加入收藏


   樊先生在汽车保险理赔中遇到一些疑问:爱车一夕间被烧得面目全非,保险公司却以“找不到第三者责任人”为由只赔付定损金额的7成,这合理吗?
   2008年3月25日,樊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里。晚上11时左右,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小区保安发现后虽进行施救,但车辆还是完全烧毁。面对突如其来的火灾,樊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向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3月26日,经消防支队现场鉴定:该起火灾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看着烧毁的爱车,樊先生想到自己买了车辆保险,应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以减免自己的损失。于是,樊先生拿着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此案,通过对受损车辆的多次勘察,对受损车辆定损为50590元。
   但保险公司在对樊先生车辆定损同时,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减免了30%的金额,这样就意味着樊先生将有1.5万元的损失得不到理赔。对此,樊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保险公司在“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况下才可实行30%的绝对免赔,而目前保险公司并不能出具法律依据的确认第三者存在的文件,仅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现场物证提取清单》显示“存在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并不能确认存在“第三者责任人”。
   在樊先生与保险公司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理赔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5月8日单方面通知樊先生“已经结案,扣除30%绝对免赔。”保险公司张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樊先生车辆的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的零件残骸,这是火灾存在第三者责任人的最佳证据。在无法找到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30%绝对免赔”规定。另外,之前双方依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例》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核算,并签署《机动车辆定损协议》,因此可以看作是该案件结案。
   由于樊先生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全额理赔协议,将其告上法院。受理此案的法院已于7月30日开庭。据樊先生介绍,在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始终坚持30%的绝对免赔,但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愿意再赔付5000元,其赔付理由却是“个别理赔人员不够专业、理赔态度不好。”樊先生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并不接受。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013年4月26日

关于车辆损失险的具体介绍
    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用于赔偿车辆自身的损失。对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投保车辆自身发生损失提供保障,无论是轻微刮擦,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玻璃单独破碎和车身恶意划痕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另见“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另外,车辆在被偷盗未遂过程中造成的本车损失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之内。然而,如果保了全车盗抢险,车辆在被偷盗未遂过程中造成的本车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另见“全车盗抢险”。车损险的保险额度(赔偿限额)不一定与您车实际价值一致,这里不存在车辆折旧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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