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按照条款免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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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8 2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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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购买了家用轿车代步使用,为了防范风险,其选择购买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总计保险费5142元。
某日周先生一早从家出来,下楼发现汽车被撞坏,而且保险杠、雾灯等都遭损坏。无奈之下,周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要求周先生到当地的管理机关(如派出所)出事故证明,才能够理赔。周先生所在区的派出所民警跟随周先生查勘了事发现场后为周先生开具了立案回执单。第二天,周先生拿着立案回执单来到了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定损员核查了周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确定车辆损失费用1155元,包括更换保险杠、雾灯等项目。
一个星期以后,周先生修完车后拿着修车发票、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及派出所开具的立案回执单等来到了保险公司报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即赔付金额808.5元。周先生对此表示不解。保险公司解释:因为没有找到肇事者,也就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按照条款免赔30%,即赔付1155元的70%。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