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及范围

 所属分类:  2013-5-9 12:43:59    加入收藏

关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以上部分承担向于某保险理赔的责任。

根据2010年—2011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4,367.00元/年×20年=287,340.00元,丧葬费:23,709.00元/年÷2=11,854.50元,两项合计为299,194.50元。其中交强险部分承担60,000.00元(加上50,000.00元精神抚慰金合计为交强险限额110,000.00元)。

2013年3月16日

理赔陷阱4维修店给保户“赔偿金”
    维修店给保户“赔偿金”   保险公司为了让车主到他们推荐的维修店去维修,另一个杀手锏就是给“回扣”。所谓的“回扣”是,如果出险车辆正常的定损金额应该为10000元。为了省钱,保险公司会推荐保户到指定的维修店去维修,使用价格便宜的零配件,因此定损金额可以降到5000元。为了让保户心甘情愿到推荐的维修店修车,保险公司和维修点双方会商量给保户2000元的赔偿金作为诱饵。收了2000元的“损失费”,以后爱车因维修质量的隐患再出现问题,保户也只能忍气吞声了。保险公司省了几千元,同时也不会有官司缠身的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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