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故责任与赔偿比例

 所属分类:  2013-5-9 12:44:23    加入收藏

事故责任与赔偿比例

这里有一个焦点问题需要澄清,即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具体比例问题。于某意见是应当按照80%比例计算,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70%计算。而交通管理部门给出的认定书是车辆方负主要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很显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车辆主要责任就是按照70%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适用该规定中段,即,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未再就“适当”做进一步规定。

结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律师认为定70%比例为适当比例,而于某认为:鉴于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赵某为行人,故于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赔偿比例不低于总赔偿款的80%,可能也属于适当之列,但是这个适当只是适用于于某与黄某之间,而不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效力应该高于法定的效力,除非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涉及的法律第76条未强制规定80%才为“适当”,故本律师认为当依照保险条款第21条的约定内容,即负主要责任的申请人,应该按照70%承担事故责任比例。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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