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直接影响到汽车流经销商的经营

 所属分类:  2013-5-9 20:46:55    加入收藏


   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初步明确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知》废除了车险“霸王条款”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近年中国汽车消费增长过快,导致维护汽车消费的相关制度难以跟上,现在车险相关规范密集出台,目的也是为了改善消费环境,《通知》是一大进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说。
   车险新规直接影响到汽车流经销商的经营。“会在经销商利润结构等方面产生影响,一些业务不能做了,比如车险代理理赔。”
   规范利润链条
   车险市场素来存在投保者弱势、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维修环节混乱等问题。
   “整个产业链条都充斥着不诚信。”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杨鑫阁多次参与保险公司理赔品质改善项目,对此深有感触。
   据其介绍,保险公司在理赔上不诚信,导致不少车主遭遇理赔难。而不少保险公司也遭遇过各种门类的骗保,“骗保数额高达出险总数的20%-30%。”维修厂或4S店则利用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谋取修车暴利。
   3月8日,保监会新出台的《通知》试图在整个环节进行规范。从抑制保险公司的价格战,到维护链条稳定和投保人权益。
   《通知》规定,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在其他环节,《通知》也规定,制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
   4S店调整经营
   车险新规将影响4S店的经营。
   去年开始的出险必须到现场报险、取消4S店代办理赔、续保销售权收回保险公司等新规,一度对4S经营提出挑战。“特别是一些老的4S店,他们的售后服务利润远远超过新车销售利润。”罗磊认为这一块对4S店影响很大。
   “在代办理赔等业务上,4S店一般可以获得10%的返点。”杨鑫阁说。但因为各大保险公司为应对激烈竞争,纷纷推出的$以“低价15%”的直销优势,从代理渠道抢回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
   4S店30%-40%的利润来源于钣金、喷漆,而这两项业务的85%来源于理赔。在新规出台前,有30%的理赔无需保险公司到现场查看,这给4S店提供了业务空间。“可以说,4S店的维修利润非常高,而且一些不良维修厂还会参与到骗保事件中。”杨鑫阁说。
   2月29日,保监会出台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指定维修点。一些和保险公司有特殊协议的4S店的维修业务不再那么红火,上述一汽马自达经销商坦言,车险新规一度使得修车业务下降三成。而一些缺少这一块资源的4S店则获得了新的业务。
   依据《通知》,相关部门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此举将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压缩利润。杨鑫阁认为,或将倒逼保险公司规范目前混乱的修车市场,压缩4S店或修车厂的修车利润。
   “尽管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利润与新车销售利润的比率没有发达国家高,但这几年提升也很快。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规范,经销商还需加快盈利模式的转变。”罗磊认为,汽车销售增速减慢下,经销商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售后服务的竞争。

2013年3月13日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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