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停车场取车时,车辆左侧车门蹭到李某所有的奔驰车右前保险杠,致奔驰右前保险杠产生两划痕。李某通过询问4S店报维修价为3500元,李某要求张某按照3500元进行赔偿。张某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报案后, 乙保险公司对于奔驰车按照普通修理厂维修报价定损为7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那么其全部责任应转嫁给保险公司,自己不应当再承担2800元,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 法律法规对维修费用有何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该条规中所称有关法律,是指《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该条款中所称“市场”是指一般概括意义上的“市场”,是“特定时间”(损失实际发生时)、“特定地点”(侵权行为发生地)、 “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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