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所属分类:  2013-5-9 21:04:46    加入收藏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并于今天发布。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严格管理、程序规范、质量过硬、保障运营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注册地以外每申请设立1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则可不再增加。除专业性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不仅应符合自身发展规划,而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须达到充足Ⅱ类、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开业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还应当具备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办公设备配置齐全、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制度完善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等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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