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所属分类:  2013-5-9 21:09:14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4月12日,四川保监局向其聘请的社会监督员通报今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时透露,对发现的保险机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车险的典型案件,将在省级主流媒体上曝光,对车险理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向社会披露。
   今年省保监局将继续执行《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车险理赔各环节标准化、推行车险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各产险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标准化实施细则;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我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按车险理赔难的处罚实施办法,在川选择重点保险公司开展车险理赔服务专项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保险机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典型案件将在省级主流媒体上曝光,对车险理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向社会披露。
   除社会广泛关注的车险外,其他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将被严肃查处,比如销售误导。省保监会表示,对违规机构、上级机构及其各级高管人员将按照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管控责任,加大违规成本;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手段,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严厉处罚。此外,相关方面还将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和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使保险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目前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的含义并非排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的权利,不是“不赔”,而是告知被保险人在其无责情形下,赔偿责任人(或者说终局责任人)应依法为侵权第三者(或者说侵权责任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侵权责任人进行索赔。该条款并未排斥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以中国人保财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该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未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该款并无“被保险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说明被保险人即使是在无责情形下,其同样有权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保险索赔然后将其向侵权责任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3年5月13日

太保、平安、华安产险公司目前均已完成新条款的调整
     随着3个月旧条款过渡期的结束,产险公司从4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条款,并开始对前期运营的新车险进行调整。昨日记者了解到,太保、平安、华安产险公司目前均已完成新条款的调整,近期即将在榕城上市亮相。   今年1月份人保等产险公司纷纷在榕推出了新车险。按规定,旧条款有3个月的过渡期,人保和平安在年初就已停止了原先的统颁条款,榕城市面上太保、华安产险公司则暂时采用车险新条款和旧条款并行过渡的方式。昨日太保和华安两家产险福州分公司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的车险旧条款和费率从4月1日起正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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