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标准惹争议

 所属分类:  2013-5-11 15:56:50    加入收藏


   80位车主集体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索赔有了结果。据报道,首发集团近日针对“7·21”北京暴雨中京港澳高速被淹车辆提出具体赔偿方案,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车主,首发集团将赔偿车辆受损前实际价值与车主已获得保险赔偿之间的差额。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或有权向首发集团进行代位求偿,但保险公司表示求偿“有困难”。
   首发集团的赔偿方案对“有商业车险”与“无商业车险”的车辆采取不同的赔付方式。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车主,由保险公司在车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首发集团赔偿差价。在此基础上,首发集团支付给车主全年的商业车险保费,以及2000元的出行补偿。对于未给车辆投商业车险的车主,除补偿全年的商业保险费和2000元外,首发集团会委托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定损,之后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尽管已有部分车主签署协议并拿到赔偿金,但仍有车主尤其是高档车、新车车主认为“得不偿失”,对赔付金额并不满意。
   或有权代位求偿
   于海纯表示,如首发集团确实对车主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对车主进行赔付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将有权向首发集团求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表示,保险公司是否实行求偿权,首先要区分此次首发集团赔付是否有行政命令色彩。如果是带有行政命令色彩,那么保险公司适当履行社会责任,可能将不会去求偿。但如果是按照商业合同原则,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采取代位求偿。但是,对高速公路的责任认定要十分明确,便于举证。
   求偿困难不少
   “7·21”暴雨造成京港澳高速上的百余车辆受损,其中大概有一半车主投保了商业车险。由于当时车辆损失严重,大部分车辆都会在车主许可的情况下推定全损,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将是一笔巨大的数目。
   据悉,一直以来,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成功率只有50%左右,国寿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不会采用求偿手段,因为诉讼环节涉及的程序多,手续很麻烦。同时,在个体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因为数额较小,放弃求偿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与客户签订权利转让书,一些车主认为签订权利转让书会损害自身利益,也为保险公司求偿造成困难。
   所谓“代位求偿”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时,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届时,如果全责方不去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全责方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车辆在北京市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就车辆损失部分,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并转让向全责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无责方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无责方车辆损失。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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