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车子购买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

 所属分类:  2013-5-11 16:15:34    加入收藏


      现在人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越来越多人开始买车代步,买上了车,车主们不得不面对要为心爱的车子上保险这件事情,很多人只是大概的了解必须购买强制责任险,却不是很清楚为车子购买这种保险的必要性?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强制责任险是一种专门针对机动车的车辆保险,2006年起开始实行,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由保险公司对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强制性责任险的赔偿。强制责任险相对于其他保险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强制性,任何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购买强制责任险,没有投保的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更加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第二,范围广。强制责任险赔偿范围比商业保险大,差不多包含了所有交通责任险。一方面,在出现保险事故时,强制责任险不仅仅承担起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同时要承担被保险人没有责任时对应的的损害赔偿责任。相比商业保险责任免除下的不赔偿的情形,可以更大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三,社会管理职能。强制责任险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仅使事故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得经济支持和医疗救治,还可以减轻肇事方的部分经济负累。同时,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以上就是购买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当然车主可以给自己的爱车选择购买其他附加险。但是在给爱车选择购买保险的时候,车主可必须结合自身情况来选择购买何种保险,如果不清楚有什么险种,可以咨询专业的车险公司或者自己上网了解,让自己的爱车和人身安全更有保障。
   对公众责任险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制化进程的相对落后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一个表现,就是索赔意识不强,发生民事损害纠纷时,一些受害者因种种原因放弃索赔而“自认倒霉”,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补偿权益。其次,现行的费率与经营风险的不匹配,再保险市场不完善,人才、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缺乏,增大了内资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压力,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热情不高。
   对雇主责任险而言,由于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公司雇员不能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雇员一样从劳动法中得到保障,而只能以雇佣合同为法律依据。雇佣合同因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所以既不利于雇主责任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另外,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2013年1月31日

案例分析:先行责任不能不赔
    交强险是依法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日照一车辆肇事后,被查出未投保交强险。10月25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刚刚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法,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 2008年7月7日晚,田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日照市区行驶时,与许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田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因伤支出医疗费19269元,许某已垫付2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其医疗费损失1926...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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