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抢后应该怎么办
当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条款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当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应派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领取《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详细填写所列各项内容,并加盖印章。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如车辆)损毁,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须向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误工及误工费证明、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证明等。
保险车辆发生被盗抢案件满三个月以后,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除向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和保险单外,还要提供出险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案件证明,以及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公路养路费收据、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等必要单证。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及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车辆被盗抢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盗抢险条款中所列明的各种必要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对保险车辆和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经济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首先,当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验出险车辆。
(一)如果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当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二)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者凭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其它必要的证明。
(三)如果代为查勘的还应提供下列单证:代查勘委托书,修车协议,事故照片,其它必要的证明。
(四)保险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事故照片,出险证明(派出所盖章),调解书,各种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