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应注明“赔偿限额”,还有免赔额

 所属分类:  2013-5-14 12:16:44    加入收藏

注明“赔偿限额”,还有免赔额

事件回放:张晨去年3月为价值9万元的车辆投保时购买了盗抢险,双方约定保额为7.2万元,车辆5个月后丢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照7.2万元的80%赔付5.76万元。

张晨认为车险代理人员在车险合同中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同时注明“赔偿限额”,这个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并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20%的金额,如果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免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项下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

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是“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张晨的车辆购买于2007年5月,因此在投保时,全车盗抢险的保额应当按照原值扣除两年的折旧20%,以7.2万元作为盗抢险的保额,所以保险公司的上述理赔金额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在此案件中,“赔偿限额”是产生争议的关键点,容易令车主理解为7.2万元是明确的保额。实际上假如车险代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把免责条款跟车主详细解释清楚,纠纷有可能会避免。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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