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害人是自己亲属,如何维权?

 所属分类:  2013-5-14 14:54:53    加入收藏

拒赔理由四:受害人是自己亲属

案例

9月13日,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马先生驾驶的货车在路上抛锚,他母亲下车推车时,车辆突然打滑把母亲死死地压在了右后轮下。等急救车赶到时,马先生母亲已不幸身亡。发生如此不幸之事,马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则让他感到烦心。原来,他所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却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他的赔付要求。

维权提示

事实上,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甚至因为赔偿上的分歧而对簿公堂。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关于“撞死亲人不能获赔”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不合理地分配了危险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2013年5月9日

车险多保并非能多赔
    多保并不能多赔   案例:王先生两年前花了12.3万元购买了一辆旧长春奥迪100。在投保时,他以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 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并缴纳5488元保费。该车发生火灾全毁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  提示: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追悔莫及”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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