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险条款出台 备受关注

 所属分类:  2013-5-16 18:33:22    加入收藏

车险条款自实施以来就备受争议,不少霸王条款惹得车主直呼不公,对此,保险协会也一直在努力改变。

从2011年开始征求意见,到2012年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新车险条款)。相比现行条款,新车险条款对于备受诟病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及部分免责条款进行了删改,更强调对车主利益的保障。正因如此,新车险条款何时能正式出台实施也 一直受到广大车主的关注。近日,有消息称,新车险条款有望在今年7月1日实施,目前各公司正在为新条款的正式实施做最后准备。据了解,与现行的条款相比,新车险条款要求 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减少了11条责任免除,取消了关于依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描述,调整了盗抢险等的免赔比例。另外,从这些条款修改来看都更强调了维 护车主的权益。尤其是新条款中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取代了现行条款中的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也意味着一旦新车险条款 开始实施,车险市场一直存在的“高保低赔”(按新车价格投保,但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来理赔)的问题将不复存在。此外,对于一直困扰车主的“无责免赔”问题,新条款中也提供了除现行理赔方式外的第二种方法,车主还可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简化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的程序。

2013年4月29日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以及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车船灭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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