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以及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车船灭失,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申请退还自灭失当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记载日期当月、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时间至截至日期当月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5.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⑴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⑵拖拉机;⑶捕捞、养殖渔船;⑷军、警用车船;⑸已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特定减免:
省级人民政府可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车船购置税的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等)进行调节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将会日益增加,我国征收车船税的财富再分配作用亦会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