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明确理赔时间不再打持久战

 所属分类:  2013-5-21 19:43:13    加入收藏

明确理赔时间不再打持久战

车辆出险后,保险理赔款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迟迟无法到投保人手中的烦恼事,现在不会再有了。因为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30天内要理赔或给投保人明确说法。

据记者了解,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专家解读: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车险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具体到车险理赔,新规对理赔时间有个明确的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

2013年3月19日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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