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3-19 19:01:40    加入收藏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总则第一条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013年3月28日

粗心大意输错号 客户购买一年车险竟空投
     福州林先生的车险还有一个多月就到期了。昨日,他咨询续保事宜时,其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林先生去年一整年未投保,今年投保不能享受保费优惠。记者从保险公司得知,发生该蹊跷事的原因在于,林先生车辆的发动机号被输错了,在车险行业共享平台上查询不到投保信息。   买了一年车险却查不到投保信息   林先生说,2012年5月6日,他在福州梅峰路的一家4S店买车,并在4S店内买齐了车险。   如今车险一年的保险期限快结束了,林先生向其他保险公司咨询续保情况。其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保险行业协会搭建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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