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投保备忘录

 所属分类:  2013-5-29 20:56:31    加入收藏

投保备忘录

强制险条例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车主须在条例实施后3个月内,即7、8、9三个月内投保强制险。如果车主在7月以前已投保商业第三者险,须在保险期满后投保强制险。

因为是强制投保,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除非发生以下三种情况: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

一般情况下,强制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险: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

如果车主没有投保强制险,交管部门除了扣留其机动车,还要处以罚款,罚款额度是车主最低保费的2倍。

投保之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到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为2000元。

2013年4月20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 程序处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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