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备忘录
强制险条例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车主须在条例实施后3个月内,即7、8、9三个月内投保强制险。如果车主在7月以前已投保商业第三者险,须在保险期满后投保强制险。
因为是强制投保,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除非发生以下三种情况: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
一般情况下,强制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险: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
如果车主没有投保强制险,交管部门除了扣留其机动车,还要处以罚款,罚款额度是车主最低保费的2倍。
投保之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到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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