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高出险率的车辆拒保

 所属分类:上海市车险   2013-6-6 22:13:21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承保车险业务来者不拒的态度已成往事。近日,车主刘先生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车险业务时,因在上一保单年度理赔达到5次,被保险公司拒保商业车险业务。这可怎么办?刘先生一时之间没了方向。

随着交强险、商业车险全线纳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管控,车险费率浮动因子的使用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上一保险年度发生4次以上理赔的车辆,已然沦为保险公司拒保的对象。

刘先生无奈地表示,原先只要更换一家保险公司,就能够避免保费上涨的问题,更谈不上被拒保。如今已经连续打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投保热线,但销售人员都以无法通过核保程序为由,拒绝商业车险的投保申请。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认为,拒保商业车险属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决策,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遇到被保险公司拒保的情况,车主可以采取与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达成保险协议。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承保费率的手段,达到对高风险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车主可以承诺降低赔付标准,以符合保险公司承保要求。

除此之外,或许是感觉到上海规范车险业务之后的“商机”,有些保险代理机构推出异地投保的服务。那些在上海被拒保的高风险车险业务,保险代理机构在其他省市寻找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满足这部分车主的保障需求。

本刊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异地投保时,应该将拥有全国通赔服务的保险公司作为首选,否则可能导致售后理赔服务的“落空”。因此,车主应该尽可能选择在上海投保,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保险协议。

当然,车主还可以选择脱保一年商业车险。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运作模式,只要车主在这一年内车辆没有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理赔,那么保险公司下一年就可按照新保业务承保。

专家认为,除了拒保这一极端方式之外,保险公司在针对高风险业务承保过程中,应该尽快形成手段丰富、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模式。长期采用拒保手段,不利于保险公司发挥风险保障作用,参与社会管理。

2013年3月8日

车辆被盗后案件未被破获,索赔需提供哪些材料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  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购车原始发票;  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  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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