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碰撞但仍造成损失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6-30 11:53:04    加入收藏
 在开车路上,状况千百样,有时即使你应急迅速,避免了与他车的“亲密接触”,然而左闪右躲之下,也会致使车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伤。事故由他负全责,虽未碰撞,但仍然造成了对方的损失,理当赔偿,谁料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未发生相撞为由,拒绝赔偿。于是问题来了:这样的拒赔合理嘛?

  车险案例

  会员吴先生的这桩事故确实有其特殊之处。那是一个大雨滂沱的晚上,吴先生开着自己的小车行驶在浦东一条只有两车道的小路上。由于前车速度较慢,吴先生准备借道超车,因前方是卡车阻挡视线,又加上雨天视线更不佳,正当吴先生驶入对面车道时,说时迟那时快,蓦然发现对面有一辆轿车迎头驶来。此时,避让对于吴先生而言已然是桩不可完成的任务了,反倒对方驾驶员赵先生,为了避免两车相撞,选择向右侧避让。结果吴先生的车辆丝毫无伤,而对方赵先生的轿车却撞上了路边大树,不用说,车辆自是遭到了较严重的损坏。

  不久警方到达现场,经过勘查作出事故认定:吴先生借道超车,对这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需赔付赵先生的车辆损失1万余元。吴先生自然是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不料吴先生的保险公司经过审定,却告诉他:既然两车没有发生碰撞,因此并未直接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所以不能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来赔偿。

  吴先生大感郁闷,他认为:既然警方认定自己应负全责,怎能说没有相撞保险公司就不替自己赔偿呢,难道一定要两车相撞才能获赔第三者责任险?在此情况之下,无奈的吴先生想到了自己的“娘家”———盛大车友会,于是来电咨询车友会保险顾问以寻求帮助。

  保险专家听取吴先生的情况叙述后指出,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没有碰撞因而并未直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事实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照此保险责任来看,并没有规定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一定要基于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合同也没有将之列为除外责任。

  在本案中,第三者赵先生如果不向右避让,肯定会造成两车相撞,这样的话损失就更为严重了,显然赵先生的行为,是为了减小危险带来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明确了赵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由紧急避险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赵先生车辆碰撞的损失,应该由吴先生来承担。而吴先生的这一赔偿责任,属于他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吴先生赔付赵某的车辆损失1万余元。

  其实,第三者责任险是否理赔与否,不是看车辆是否相撞或者是否人车相撞,而是要看保险车辆是否是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只要事故是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引发的,并造成了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都属于保险责任,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类似的案件还有,车辆行驶在沙石较多的路面上时,将石块弹飞,砸到周围的人或物品造成损失。虽然不是车辆直接撞击造成的,但第三者的损失是因为车辆使用造成的,驾驶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就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保险公司就应负责赔偿。

  自然,通过这次咨询,吴先生大大舒了一口气。

2013年6月25日

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日益临近,随着媒体镜头更多地聚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社会大众的目光也因之被吸引过来,表现为人们更乐意关注消费者保护动态及它的周边信息,同时在维护个人消费权益问题上更加活跃和富有想法,其中尤以保监会针对车险理赔问题,令止保险公司强制指定维修点这一久不利民的举措,最为消费者接纳和赞同。   为规范车险理赔市场,日前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理赔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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