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现象何时才能改善

 所属分类:  2013-6-7 13:23:21    加入收藏

最近,我国商业车险市场风波不断。继“无责不赔”被指为“霸王条款”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日前再度引发公众热议。央视对“高保低赔”现象进行报道后,保监会表示将对车险市场热点问题展开调研,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车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国商业车险条款缘何频遭质疑?消费者投保如何才能不再“雾里看花”?为此,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市场调查

  业内人士呼吁风险细分

  何为“高保低赔”?即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理赔。本市车险专业人士表示,从目前盗抢险、车辆部分损失、车辆全损等分类来看,车辆全损会出现“高保低赔”情况。

  某产险公司业务人员表示,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一般按照新车购置价。采用此方法投保,假如车辆5年前投保10万元,5年后出现全损,折旧后的价格可能是8万元,只能按照8万元进行赔付,由此产生的价差,就是“高保低赔”。该业务人员强调,每年出现全损的情况非常少。“因强烈撞击造成车辆全部报废,我们公司一年也没有几例。”

  对于部分车损,保险公司解释道,无论新车、旧车,只要出现部分车损,保险公司都要为其备好新配件。如果是按新车价格投保,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维修费用,也就不存在“高保低赔”一说。对于盗抢险,业内人士表示,盗抢险每年缴费时都已将折旧率计算在内,也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

  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的质疑,应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

  九成网友称低赔不合理

  在新浪发起的“车险高保低赔”调查中,87.7%的网友认为这“不合理”,70.6%的网友并不知道车险保额如何确定。市民张先生质疑:“我每年都交这么多保费,最后却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赔给我钱,这是什么道理?”业内专家解释,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通用准则。

  此前有媒体报道,《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然而,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祝向军副教授表示,这里面的确存在问题。一般来说,“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可以指新车购置价,也可以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可以任选其一。但是,现在保险公司为操作简单,统一采用新车购置价作为投保标准,忽略了车主的选择权,有“霸王条款”之嫌。

  祝向军强调,保险公司具有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如何赔付等内容,保险公司都应向车主说明,供其选择。而现在,保险公司为节省时间或业务人员素质较低,不告知现象屡见不鲜,饱受车主诟病。”

  监管回应

  5月底前上报本市情况


  据了解,此次保监会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以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保监会要求,各单位调研工作要保证质量,充分反映被保险人完善车险制度的愿望和呼声,并将相关调研报告于2011年5月底之前上报保监会。

  昨日,记者从本市保监局了解到,由于保监会刚刚发布通知,暂时没有接到文件。不过,车险问题关系到每个车主的切身利益,市保监局非常重视,收到文件将会马上进行调研,5月底之前将结果上报。

2013年3月18日

车主 希望保险公司给予便利
    车主 希望保险公司给予便利   虽然政策尚未实施,但是已有许多车主表达了对新规的不满。“像我们工薪阶层,一个月收入也没多少,车还是贷款买的,还没还完,如果出了什么大的事故,一下子需要拿上万元甚至更多的维修费的话,那还得到处借钱垫付,这多麻烦啊。”一位锐志的车主方先生认为,就算取消了车行的代索赔权,但新规的制定应该更多地考虑一下车主的利益。   “如果我一个人开车,在偏僻的地方出了事故,必须要自己亲自处理索赔,像我一个女孩,在原地等着交警和保险公司过来,这个过程,想想都觉得不安全啊,以后我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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