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束“保险诈骗”

 所属分类:  2013-6-7 22:40:49    加入收藏
法律界看法 “保险诈骗”令人忧,如何约束要研究

对于李先生和谷小姐遭遇车险理赔圈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邢律师分析,“这是典型的两方受损三方受益的保险诈骗行为:保险公司、车主受损而修理厂、负责制造撞车事故的修理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益”。但在对案情分析的过程中,邢律师惊爆另外一“边缘”问题:小额保险诈骗令人忧心。

邢律师介绍,我国直到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保险诈骗罪”这个罪名才真正成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详细界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特别是小额诈骗进行惩治有些困难”,邢律师说:“一是,保险诈骗往往是多方串谋,被发现的难度比较大;二是,法律上对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较高,以1万元为起点。也就是说,1万元金额以下的可疑‘保险诈骗’从法律上来说还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所以,经常会有些修车厂在1万元以下做手脚,这点在车险上表现比较突出。从法律上来说,这样一些小额诈骗行为如何约束是一个新课题。”

2013年1月24日

交强险的介绍
    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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