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不同赔付有区别

 所属分类:  2013-6-8 20:17:26    加入收藏

浙江的王小姐日前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车险理赔中所遇到的麻烦。王小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为期一年的车辆保险,保卡上注明是依据C131条款出具有关的保险凭证,对保险条款并不熟悉的王小姐当时没有发现这有任何的不妥。

   王小姐为爱车投保的主险包括汽车碰撞险、自然灾害险以及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附加险则有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两种。2004年11月,王小姐驾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慎撞 倒了骑摩托车的高女士,造成高女士左臂粉碎性骨折,坐在摩托车前排的儿童脸部也受了伤。

  经过医院的治疗以及认定,受伤的高女士需要 休息6个月。交警部门则进一步裁决由于本案是王小姐负全责,因此除了需要全额赔偿高女士的医疗费用和儿童护理费用外,同时还需要承担高女士所有的误工费 用。高女士的工资收入证明其月薪为1200元,所以赔付金额应为7200元。

  在医院和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王小姐就拿着保 单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令她失望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答复是由于王小姐的保单执行的是C131条款,而且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5万元,再加上事故 是由王小姐本人负全责,所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对于高女士误工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只会支付1050元的赔偿。

  保险公司的这一回答也就意味着王小姐要自掏腰包,来支付高女士误工补偿部分其余的6150元,这自然让投保了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王小姐十分不满,在她看来保险公司理应为这起事故“埋单”。

   但保险公司却解释说如果执行的是C231条款则将会是另外一种赔付标准,其赔付就远远高于王小姐现在所能得到的。这一说法更让王小姐摸不着头脑,作为被 保险人,许多人在出现车祸之前,对于保单执行的究竟是C131条款还是C231条款根本就是一无所知,没有任何的概念,怎么会知道一旦出事后索赔,两种条 款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

  2004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与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着很大的区别,保险公司条款在 2004年也明确指出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投保人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要求按照新法赔偿的话,保险公司仍将按 照原先的合同来进行理赔,这就是保险条款不同的地方。既然标准不同,那么赔付金额大不相同也就不足为奇了。为化解心中的疑惑,业内人士建议王小姐前去保险 公司核实自己以前是否更改过执行条款的内容。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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