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所属分类:  2013-6-8 20:54:23    加入收藏
   朱先生并不知道,像他这样的情况,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但应“帮他一把”,而且还可以在肇事方未投保或者不愿赔偿的时候,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替他“跑腿”。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但实际上,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把投保人的理赔要求给挡回去,拒绝履行“代位求偿权”。

  记者查阅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条款发现,除了部分公司对“代位求偿”只字不提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此条款放进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对此,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的解释是:“代位求偿只是保监会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鼓励,我们没有必做不可的义务。”

  但更为直接的原因是,由于在先行赔付投保人后,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时还需付出人力、物力成本,“吃力不讨好不说,有时一分钱也追不回来”。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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