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 箭在弦上

 所属分类:  2013-6-8 21:49:30    加入收藏

从2008年以来车险市场重现无序竞争,顶风违规手段升级——不仅抬高手续费,甚至还擅自更改车辆性质。财险市场,因为车险手续费违规乱象而伤痕累累。在一次保监会召集大型财险公司负责人闭门座谈,保监会怒斥部分大公司无视监管法规,带头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冲规模、抢业务,扰乱了财险市场的竞争。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财险公司为了业绩还是阳奉阴违,采用原来的办法在抢市场,还是用老一套在杀价竞争。

如“高保低赔”,旧车还是用新车的标准进行,而赔付则用旧车的标准进行,对于高保低赔,保监会曾进行过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过专门的整顿。但是从市场的反应来看,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变,被保险人对此根本无从所知,只有在理赔时才发觉有“上当”的感觉。实际上,很大一部分财险公司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应的变动。因为这里涉及到几个技术性问题,一是,在现有的核心业务系统中,关于旧车折旧如何算的软件没有真正实现统一化,在车险理赔软件都实现自动化的现在,如何计算旧车的折旧率就很不好界定;二是,保费的问题。很明显,如果旧车的保费按新车的计算,计算时的折扣也比旧车直接买保险所需要的费用要少。在各个公司业绩为王的口号下,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各财险公司就采取了默认的新车计算保费了。三是,即便是旧车的折旧率有来了统一的标准,而使用的理赔软件是需要再行购买的,这块的开支也是很大的。因此,对于“高保低赔”问题,就成为了一块迟迟难以攻克的山头。

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车险手续费的问题。现有的车险手续费都是各个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制定的,属于行业间的行为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因此,每到财险公司计算业绩的时候,各省行业协会关于手续费的规定就成了一张白纸。比如,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制定的《湖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中第三条提到:“交强险手续费每笔不得突破签单保费的4%,商业车险手续费最高为该笔业务实收保费的15%,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比例。”(全国其他省市的商业车险基本上和湖北省大同小异,相差不大。)事实上,这一行业性自律公约基本是个摆设,平时各财险公司还能遵守,一到算业绩或者年终,商业车险的手续费就开始变相上涨,15%的手续费基本上没有财险公司能守得住,普遍都在25—28%之间,甚至有到30%的,还有到32%的。有专家认为,车险手续费达到15%,车险公司尚能赚10%(各种管理成本要计算在内),如果到25%时,就处于亏本,如果到30%时,就只能给手续费打工了。但是为了业绩,各财险公司只能“咬着牙齿”顺应大流,而到了这种拼手续费的时候,各行业协会就没有办法应对了,因为整个行业基本上都在这么做,所谓“法不责众”的心态就显现出来了。久而久之,手续费就成了财险市场上的一把双刃剑,同时也成为搅乱车险市场的指挥棒。在中国一旦某个行为成为主流时,就会形成潜规则,财险市场的潜规则就是大打手续费这张牌。A公司是20%,B公司就会是21%,C公司就会跟风22%,如此这般,车险市场焉有不乱。

为了冲规模、抢业务,个别财险公司甚至还想出了一些“极端”手段。前几年,上海市场大量土方车等营运车辆保险业务流失至周边城市。流失背后,所暴露的是日渐升级的车险违规伎俩。通常来说,土方车等营运车辆由于出险率高,因此保费要比非营运车辆高出一倍多。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上海多数财险公司针对土方车等类型营运车辆采取高保费策略,或干脆摒弃这些高风险业务。但在急于提高市场份额的一些新兴财险公司眼里,这些被大公司视为“鸡肋”的业务,却成了“香饽饽”。“基本上,上海大量土方车保险业务流失到了上海周边地区,保费报价极低。”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在上海,土方车每年保费大致在3万左右,但在周边地区有的保险公司开出了1万多的保费报价。

同样的车型,保费为何能便宜一半。上述人士透露称,主要是因为个别保险公司可能擅自更改车辆性质,即将“营运车辆”改按“非营运车辆”来投保,采取“报行不一”的方式来抢占客源。

类似的现象,在近几年的车险市场上已成为常态,各省行业组织想管也是管不过来。各财险公司在进行“浑水摸鱼”,这是在严重扰乱着市场,属于短期行为,关键起因是手续费这一“祸根”。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是车险产品的价格定价问题,在一刀切的车险费率面前,各财险公司没有各自的优势,没有“个性”产品,只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此,要想改变现在比较混乱的格局,就要在深层次上都脑筋。

2013年7月1日

盘点车辆损失险不给赔付的情况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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