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的改革方案

 所属分类:  2013-6-8 21:49:53    加入收藏

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改革的推进将带来保险责任扩大而费率却面临下调压力,故中短期内对行业整体盈利造成一定冲击。事实上,今年以来,财险业承保盈利已经出现下滑趋势。

从监管人士在此次会议上的解读来看,此次改革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能否满足社会预期(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问题);二是赔付成本可能上升(代位求偿、保险责任扩大、车险保额采用实际价值、附加费用率不足等);三是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四是挑战监管方式(配套制度、预审机制等)。

根据最新确定的改革步骤,改革初期,各家财险公司将参考使用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示范条款,行业协会将据此收集行业数据,测算制定参考纯损失率,改革初期可能将持续三至四年。然后,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再根据自有数据拟定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最终形成“以协会条款为基本保障、公司个性化条款为补充的多元化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这样一来,大型财险公司真正具备自主定价权的时间将是三四年之后,从时间上来看,整个行业的价格战可能会晚于此前市场预期。但赔付成本将很快随着示范条款中保险责任的扩大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进而综合成本率上升,承保利润率下滑。

据主流投行人士预测,未来几年内,在行业景气度下降及车险改革的影响下,整个财险业承保利润下滑将是大概率事件。但大型财险公司尤其是上市保险公司由于核心竞争力已经形成,预计下滑的速度将小于整个行业。

2011年9月,保监会曾就车险费率改革出台过《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具备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均可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上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的免除责任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作出提示,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方手写:“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险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机动车实际价值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首先,改革方案的出发点就是要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的手段是公平、规范和透明。从公平的角度看,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和费率制定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同时,需要在一个更高的层次理解保险经营的公平问题,有的时候我们需要对保险人更“苛刻”一些,用这种形式上“不公平”去体现和实现保险合同关系的本质和实质公平。从规范的角度看,改革方案对条款、费率以及承保做一系列明确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利益在各个环节均能够得到刚性保护。同时,方案也对保险公司的定价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以在更大范围维护消费者利益。从透明的角度看,方案围绕着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展开,要求保险人必须做到主动告知、充分告知和有效告知,特别是针对“责任免除”部分。对于独立开发条款费率的,方案还要求视情况向社会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

其次,这次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差异化,这种差异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管理模式方面,将条款费率管理分为“示范型”和“自主型”,即由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行业共同使用,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对于历史长,规模大,技术强、经营好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可以独立开发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二是在费率结构方面,将费率管理分为“纯损失率”和“附加费用率”两部分,“示范型”公司应使用行业协会公布的“参考纯损失率”,而“自主型”公司则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确定纯损失率。同时,明确了“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人们对改革的最大担心就是一个“乱”字。这也是改革方案制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一个混乱的改革注定是要失败的。从这次改革方案看,稳健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它不仅体现在内容上,也体现在程序上。从内容上看,一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对条款费率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审批权,事前审批制度的安排是稳健改革的根本保证。同时,除了对条款结构和措词原则进行明确规范外,更重要的是对费率拟订进行针对性管理,即明确风险保费和附加保费的分别管理原则,特别是规定了附加保费的上限管理原则。此外,还推出了“费率验证调整机制”。从程序上看,市场化改革是方向,但市场化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市场化改革需要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有一个“水到渠成”的问题,因此,这次改革的总体指导原则是“循序渐进”,即要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出发,从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避免行业出现大起大落。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条款、费率也是财险公司最担心的。

我国车险市场也曾经历过“高台跳水”的价格竞争,也曾出现过“疯狂的手续费”年代,整个行业也曾付出过巨大的代价。而这次改革推出的背景恰恰是行业经营全面好转,同时,又有一批新主体已经,或即将进入市场。行业需要对我国车险面临形势和任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些年车险发展很快,但“内涵价值”并不高,特别是社会和老百姓并不满意,要有很强的危机意识,并将其转换为这次改革的动力。

这次改革方案给行业一个强烈信号,车险经营将进入以管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阶段,只有进一步规范经营,夯实管理的基础,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专业队伍和数据基础是经营的重要资源。保险经营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条款费率固然重要,但绝不是问题的全部。改善经营管理需要综合治理,需要系统协同,因此,在完善条款费率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关注承保、理赔、内控和服务等领域。

任何一次改革,初衷是一回事,结果则可能是另一回事。如何使这次的改革能够按照既定的方向、方针和方案推进,是全行业需要共同关注、思考和实践的问题,因为,成败也许就在自己手中。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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