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霸王条款 广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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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0 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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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们栏目播出了一期关于汽车保险的节目,对一些保险公司车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报道,节目播出后,中国保监会要求全国各大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一些保险公司也已经开始受理无责车主的赔偿申请。今天我们继续来关注汽车保险,这段时间以来,不少车主都在向我们栏目反映他们在汽车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所遇到了麻烦和怪事,北京的车主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先来看看高先生到底遇到了什么怪事。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也就是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保险金额是个保险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的说在车辆保险中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在本案中保险金额19万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给车主的最多钱数。
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果然,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琼
实际情况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块钱,但是如果我这个车发生了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最多最多也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保额的保费,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你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这个保费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还不止北京的车主,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
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 周定海
投保按新车,理赔就是没有按照我这个新车保险理赔给我,那肯定是保险公司骗我了。
周定海觉得,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连续八年按14万的新车价投保,其中车头部分连续八年按88920元投保,现在车头部分出了3万6的险却只给赔付2万多元。明显不合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周定海按实际修理费用理赔的主张败诉。周定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这份判决说明,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那么其中超过20896.2部分的68023.8元所谓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觉得,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但如果车主根本没出险,或者出的险理赔金额根本没达到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把根本无效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费白白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车主 周定海
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合同超出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部分的投保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涉嫌欺诈。
周定海的代理人 律师 张敏
那么现在我们问一下保险公司,你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我们投保人有没有欺诈行为,如果没有欺诈,那我们按照合同约定,你们按照保险金额来理赔,如果存在欺诈,那么给我们投保人一个说法。
周定海的官司从2009年到现在已经打到了第三个年头,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是周定海的生活还要继续。这辆车子修好以后还要继续运营,所以周定海换了一家保险公司买保险,但是新的保险公司执行的却是同样的合同条款。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也就是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保险金额是个保险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的说在车辆保险中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在本案中保险金额19万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给车主的最多钱数。
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果然,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琼
实际情况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块钱,但是如果我这个车发生了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最多最多也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保额的保费,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你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这个保费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还不止北京的车主,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
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 周定海
投保按新车,理赔就是没有按照我这个新车保险理赔给我,那肯定是保险公司骗我了。
周定海觉得,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连续八年按14万的新车价投保,其中车头部分连续八年按88920元投保,现在车头部分出了3万6的险却只给赔付2万多元。明显不合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周定海按实际修理费用理赔的主张败诉。周定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这份判决说明,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那么其中超过20896.2部分的68023.8元所谓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觉得,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但如果车主根本没出险,或者出的险理赔金额根本没达到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把根本无效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费白白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车主 周定海
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合同超出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部分的投保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涉嫌欺诈。
周定海的代理人 律师 张敏
那么现在我们问一下保险公司,你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我们投保人有没有欺诈行为,如果没有欺诈,那我们按照合同约定,你们按照保险金额来理赔,如果存在欺诈,那么给我们投保人一个说法。
周定海的官司从2009年到现在已经打到了第三个年头,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是周定海的生活还要继续。这辆车子修好以后还要继续运营,所以周定海换了一家保险公司买保险,但是新的保险公司执行的却是同样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