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险经营中的一些问题

 所属分类:  2013-6-13 19:51:46    加入收藏

从保险行业的特点看,最重要的经营基础是大数法则,即需要一定风险数量的集合,而且集合的数量越大,经营的基础就越稳定。这个“数”就是投保人,保险是一个更需要和谐的行业,只有和,才能合,只有合,更大范围的合,才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险。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在这些表象背后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而这些原因基本可以归结为“四个不成熟”,即市场、保险业、消费者和监管的不成熟。同时,这“四个不成熟”是相互作用的。因此,解决问题需要综合治理。

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突出两大重点:一是服务,即通过各种手段强化保险业服务社会,尤其是保险消费者的水平,要树立“被保险人满意是硬道理”的行业理念。二是教育,即通过各种手段强化保险观念、理念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一个社会要进步,保险要发展,全民的保险教育是重要基础。

从历次的风波和危机情况看,其中均有一个共同的原因:社会各界不太了解保险,甚至是一些专家学者。而且,这种教育应当“常态化”,我们不能每每总是等到“出问题”了,才出来讲保险原理,这样或多或少让人感觉是一种辩解,从感情上难以接受。

为此,笔者希望通过近期社会关注的车险经营中热点问题的探讨,推动社会和行业的认识和思考。

行业怎么看这次的风波

基本观点:风波不是坏事,保险和谐要从行业自身做起

行业一定要树立一个观念:保险和谐要从行业自身做起。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来适应我们,而应当积极主动去适应和教育消费者,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切实行动。

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车险已成为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因此,人们关注、关心,甚至是质疑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媒体、律师、专家学者提出一些批评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从行业的角度看,社会重视一个行业就说明这个行业重要,因此,这次的风波是一件好事,它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证明了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

客观地讲,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这几年业务发展得非常快,在保险,也包括车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在产品开发、定价模式、营销推广,还是在查勘理赔、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均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些年,行业在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如推出了简化理赔手续、理赔提速、绿色通道、代客年检、酒后代驾、紧急救援等,但与广大消费者的期望仍然存在差距,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包括提出的质疑、批评、意见和建议,恰恰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这次的风波中,行业普遍感到消费者和社会对保险,包括保险经营基本原理存在不了解和不理解,甚至因此抱怨。笔者认为:保险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消费者不了解和不理解也是非常正常的事,同时,也证明了我们的工作存在差距。这种差距至少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我们的理赔服务还需要加大改进力度,且刻不容缓。理赔是保险的关键“客户时刻”,因此,要高度关注并持续改进。改进需要“软硬兼施”,“硬”是要确保赔偿到位,包括赔偿程度到位和赔偿时效到位。“软”是要确保理赔和服务过程的热情、耐心、细致和周到。理赔服务的改进除了内部动力外,还需要外部压力,开展核心指标评比排名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就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是我们的条款还需要简化和通俗化。这个问题行业已倡导了多年,但落实情况仍然差强人意。我们更多的是从行业和专业的角度去思考和看待,而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我们的营销工作还需要更加专业和细致。销售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销售误导依然是一个突出问题,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更需要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四是我们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客户服务的宣传还需要加强。从这两次风波看,其中的一个共同点是客服热线和查勘人员没有很好地发挥解释、宣导和化解的作用,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最后的“风波”。

五是我们的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更简易和便捷。这么大的行业,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有一个有效的解决和疏导机制,而这个机制必须是低成本的,国外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ADR)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从保险行业的特点看,最重要的经营基础是大数法则,即需要一定风险数量的集合,而且集合的数量越大,经营的基础就越稳定。这个“数”就是投保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是一个更需要和谐的行业,因为,只有和,才能合,只有合,更大范围的合,才能够更

2013年7月14日

高于车辆自身价值的修理费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2012年11月22日,刘某以电话投保方式将其所有的一辆家用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173000元)。2012年12月26日,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受损。事故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则由交警部门拖至修理厂修理,用去修理费55505元。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被保险车辆使用年限已10余年,应适用保险条款中的折旧条款来计算车辆损失,而进行折旧后该车的实际价值只有20414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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