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行业连续推出多项新政策利好车主

 所属分类:  2013-6-14 22:56:12    加入收藏

近期,汽车保险行业可谓是新政频发。2月底至今,保监会针对车险行业连续推出多项新政策。从这些新政策中不难发现,保险理赔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方面,这些政策将给车主带来更大的便利和益处。

“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无责不赔,是被不少车主诟病的一条“霸王条款”。根据保险公司的解释,所谓“无责不赔”,是指车主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一方若无责,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偿。只有车主在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

如此一来,对于那些无责车主来说,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意进行代位求偿,一旦找不到事故赔偿方或其保险公司,车主将不得不自费维修,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意这么做,导致众多车主只能无奈接受这一霸王条款。

3月初,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这意味着,车险理赔中的“无责不赔”被叫停。

车主将可自选维修商

在车险投保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客户出险后指定某一个修理厂进行修理,但车主往往更愿意选择4S店进行修理。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不得不自行承担修理费用和理赔费用之间所产生的差价。

针对保险公司“指定地点维修”或是“强制地点维修”的情况,《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给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该理赔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同时还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当然,还解决了“高保低赔”等问题。

我国车险的第一轮市场化改革是在2003年。

2003年之前,全国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使用保监会的“统颁条款”。

2003年年初,经过试点后,车险正式在全国拉开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保监会2000年“统颁条款”的基础上,可以设计个性化的条款,特别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制定费率。这种费率(价格)既考虑了车辆的因素(所谓“从车因素”),也考虑到驾驶员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所谓“从人因素”)和地区环境差异(所谓“从地因素”)等。

这轮轰轰烈烈的市场化改革,很快引发了价格大战,保险公司财务也陷入了亏损的“深渊”。保监会发现这些问题后,在2006年叫停了这次以费率自由化为标志的市场化改革,不得不重新搞“统颁条款”,对费率加强了管制。

作为一种变通,“统颁条款”不是唯一一款,而是由三家不同公司主导,制定了A、B、C三款,其他各家经营车险的公司可以在这三款中选择使用。

但是,高度统一化的产品和严格的定价管理,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自由化,遏制了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但是车主获得的车险服务无特色、无保障,令人烦恼。特别是频频发生的理赔难问题,引起多方面抱怨。这种抱怨声随着车险市场的扩大而不断放大。新一轮车险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表面上是为了解决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营“交强险”的问题,但实际上,外资公司加入车险经营行列,虽然会加剧竞争,但更会对车险市场的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条例》的修订等政策的出台被看做是此次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发令枪”是正确的。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外资交强险获批入市,将使车险市场的竞争加剧,这是必然的。

虽然保监会希望这轮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市场化而不是自由化,在《通知》中,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能够获得“自由”定价权的公司不多,大部分公司只能根据行业协会提供的损失经验数据厘定费率,而且都要由保监会审批。当然,也还有许多其他规定。

但竞争是避免不了的。

不过,据我了解和分析,如今的保险公司大部分都理性多了,特别是汲取前些年个别财产保险公司因盲目扩张而险遭灭顶之灾的教训,不会使其竞争行为太离谱。何况保监会在这方面监管是比较严格的。当然,个别公司在竞争中失败甚至退出市场也是可能发生的。

至于外资公司在开放“交强险”之后加入车险竞争行列的影响,我认为,加剧市场竞争是肯定的。

原来21家外资财产险公司,只有不到一半公司可以经营车险业务,“交强险”解禁后,估计大部分外资保险公司甚至全部21家都会申请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不过,在短期内甚至较长时间内,它们还不会对中资保险公司构成威胁。尽管这些外资保险公司中有一些做得很有特色,加上它们不错的国际品牌,也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规模普遍较小,2010年年底外资产险公司全部业务也只占全部产险业务的1.06%。即使增长10倍,也不过约10%的市场份额。但是它们也许会创造出值得重视和借鉴的好经验,这也是行业所期待的。

新一轮车险市场化改革,不仅仅对保险理赔的要求很高,对车险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条款费率制度建设,承保、理赔的规范等。监管部门责任重大。

比如,监管部门既要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又不愿出现2003年那种恶性竞争场面,而是希望车险市场既有活力又竞争有序。但差异化、个性化的费率条款对监管部门也是挑战,这方面的审查就会付出比过去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市场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也会加大力度,投入更多的监管力量。在车险的从条款费率规章的设计、审批、实施,到展业推销,直到发生车险事故后的理赔整个产业链上,如何完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实际上也是对监管者的一种挑战。

因为以往的监管者是“一个屁股坐两边”,一边做消费者的“娘家人”,另一边又是保险公司的“婆婆”,一边是“教练员”,一边是“裁判员”,矛盾的角色常常使监管者处于尴尬的境地。

今年,新上任的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理顺了这个关系,以后不准备再当保险公司的“教练员”和“婆婆”了,只当保险市场上的“娘家人”、“裁判员”了。具体到车险监管方面如何更好地体现这种监管理念的转变,促使保险公司改进理赔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课题。

要提高理赔质量和效率,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具体。这是好事但的确有成本问题,我觉得我们不可能指望在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车险的赔款成本会有多少降低,相反在某些方面还会升高。

例如,此次《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广受关注和议论的“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问题,就很可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

对于出现的在车险事故中“无责”一方,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如果受理了其索赔并支付了赔款,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实施追偿,就需要支付额外的追偿费用,而且,追偿还可能不成功,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得保险公司自己消化并由全体投保人分担。

对于“高保低赔”问题,《通知》要求,今后承保时按照市场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而不是像以前那样都按照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但是,对于占理赔车辆99.99%的部分损失车辆,部分损失涉及新旧零配件的差价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不让客户找补差价,保险公司的赔款成本显然与其保费率不相一致,必然上升。这些成本也都必须由投保人来承担。

所以按照新政要求,至少难以使车险费率下降。但依我之见,只要服务水平提高了,方便被保险人索赔了,我觉得也值。

索赔理赔是由保险双方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保险公司需要把客户放在首位而不是把利润放在首位,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要切实做到“想保户所想,急保户所急,帮保户所需”,就不愁理赔难问题解决不了。

但是在破解“理赔难”这把锁的密码中,还需要另一把钥匙,也就是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有许多功课要做。

第一,要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特别是车险方面的知识,至少不要把保险理解为“保险箱”,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投保之后就可以不考虑安全问题了。

第二,买保险时要问清楚、买了保险要看明白。特别是保什么和不保什么,也就是保险公司会负什么责任,什么责任保险公司不负,也就是该自己付。很多理赔纠纷就是因为车主忽视了这些最基本的常识产生的。

例如,大部分车险主险不负责汽车玻璃单独破碎的赔偿,也不负责在发动机进水后强行启动对汽车造成损坏的赔偿。这些内容明明白白写在保险合同条款里,但就是有不少车主说不知道,保险公司不赔就很有意见。还有,保险索赔和理赔的程序,消费者也必须了解,尽管保险公司不断简化索赔手续,但是必要的文件和证明还是缺少不了,如果我们了解而且很好地配合,“快捷”就可以唾手可得。所以,“明明白白买保险,快捷理赔享保障”是需要我们消费者作出自己的努力才能完美实现的。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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