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投保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所属分类:  2013-6-15 23:26:15    加入收藏

节前,继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协会对车险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车损险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并组织有关专家和媒体进行了座谈。

  近期部分媒体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保理赔服务等问题进行的大量报道,焦点聚集在所谓“高保低赔”上。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媒体所质疑的“低赔”,主要是指消费者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显示,车损案件中部分损失2010年在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全部损失2010年约为0.086%。这虽然符合大数法则等保险基本原理,但下一步将通过完善制度,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

  另外,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综合来看,超过99.9%以上的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

  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车损险保险金额,保险消费者投保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除了大家关注的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

  “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即便是对于旧车,保险公司也不会提供使用了10年的大灯进行赔偿。

  “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因此,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上述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表示,保险金额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媒体认为在车损险当中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费不合理,主要是因为汽车价值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减损。“但实际上,随着汽车使用年限的增加,汽车出现事故和发生损失的概率也在增加,而这也是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消费者质疑"高保低赔"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确实也应当细化车险保费厘定的各项因子,并且应当切实履行说明解释的义务。”

  据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有其对应的费率,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额,如果获得同等价值的赔偿,则也会有其相应的费率。只要赔付成本不变,无论是以新车购置价还是以实际价值投保,其保费水平是相对稳定的。

  据悉,行业协会将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调研。车损险的保额确定是决定后续理赔的前提要素之一,如何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各种情况的赔案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赔偿,是保险行业下一步需努力解决的方向。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车险的经营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各种车型碰撞数据、事故数据也缺乏,现实中也存在车型种类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现象,想要像国外一样按照车型来定价有难度,但这是发展的方向。

2013年5月6日

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首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予赔偿。这里所指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害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