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所属分类:  2013-6-16 13:49:44    加入收藏

私家车主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大部分人会选择投保包括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在内的“全险”。但实际生活当中,还是会有不少“除外责任”的情况发生,容易引发理赔上的纠纷。为此,车主最好还是仔细研读一下保险条款,以免陷入理赔误区。

年底到了,不少人的车子要续保,买新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保险公司推销车险的电话也多了起来。车险这桩事,保费低点、服务好点,是车主们最喜欢的。不过,另一方面,车主们别以为买好车险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哪些情况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拒赔的,还得事先看清条款,做到心里先有个数。

没有合法牌照不赔

2009年牛年春节前几天,陈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当时,由于临近春节,她就没去办理上户手续,也没时间办理临时牌照,就向4S店的销售人员要了张早已过期、已经作废的临时牌照,然后委托4S店的人员去办理车险事宜。谁知,5天后,陈女士在小区里和别人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对方的车子有一点损伤。因为是2000元以下的小案子,陈女士和对方车主就没有叫警察,直接由小区物业开立了证明,然后到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报案和申请理赔。

令陈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虽然她的保险已经在拿到车子后的第二天零时就生效了,但因为她报给保险公司的临时牌照号,被查出已经过期,属于无效的行驶证件,因此不能赔付。

原来,机动车必须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拥有合法牌证方可上路行驶。购置了新车的车主,在车照尚未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凭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许可上路。但此次事故中,陈女士的车的临时牌照是已经早就过期的,因此她的车子不具备合法上路的条件。实际上,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也有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车险生效前发生事故不赔

2009年5月28日上午,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日下午支付了25.73万元。其中包括了由代办投保车险手续的费用,在获得临时移动证后于当日将车提走。当时,销售人员已经告诉姜先生,他的保费将在当天下午5点,和其他车主的保费一起集中支付到保险公司,然后他的车险将于第二天凌晨,也就是5月29日零时开始生效。

不巧,28日下午一点,蒋先生带着自己的爱人,兴匆匆地驾驶了自己心爱的新车到处转,还开到了内环以内的永兴路上,谁知却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产生住院医药费2.4万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蒋先生负全部责任。由于发生事故时,蒋先生的保单尚未生效,而且当时保费也还未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而蒋先生认为,是因销售公司代投保不及时导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4万元。

后来,法院判定,蒋先生在已知保险还未生效,仍然驾驶刚购买的新车至临时移动证禁止的区域内(根据规定,上海地区的临时移动证在规定的7:00~20:00时间段内,不能进内环线,也不能上高架进隧道等),并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也要提醒消费者,在委托4S店办理车险的时候,应该明确自己的保险要在哪一天生效。如果4S店表示无法确认生效时间,消费者最好还是自己去保险公司办理,或通过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渠道,让保险公司人员带着移动POS机过来,刷卡或现金付费后,车险即可生效。

2013年6月18日

车险绿色通道帮“小事故快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经在北京地区开始实施。据了解,遇事故后,司机双方主动进行快速处理、自行撤离现场的情况明显增加,而保险公司方面也通过车险绿色通道,为出险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理赔。  实施快速处理办法后,车主的观念需要转变,轻微事故不用报警,只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  北京市保监局有关人士提醒车主,以往出事故后,保险合同要求司机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理赔。但是,快速处理办法出台后,建议司机在发生事故的同时就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才能更快得到理赔。  具体来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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