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建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文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业内人士称,可能加速车险费率市场化。
或规范“霸王条款”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分析人士表示,这对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热点或具有规范性作用。据报道,2009年年底张女士买了新车,车辆购置价为118000元。两年的商业车险保单上显示,车损险的保额均为118000元,而今年发生事故理赔时,她才发现要按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理赔。
针对“高保低赔”现象,保险公司方面的解释是,无论车辆使用多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使用新配件进行修复,因此投保时就应该按照新车价格投保;而如果是全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获利,赔付就应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以防范道德风险。
保监会:
拟建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由于该《通知》目前正处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具体的费率标准和车辆折旧率的计算等标准尚未制定。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车主最关心的问题则是投保时候车辆的折旧率如何计算和理赔的标准。《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另外,针对车主们的一系列车险理赔上的疑问,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
《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专家:
有利于险企制定差异化费率标准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车险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该则《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各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车辆的状况制定出各自不同的费率标准,以符合市场需求,有利于保险企业之间自行制定出新的费率标准,促进行业竞争,有利于投保人的自由选择。保监会明确规定,车险企业上半年承保车辆需达到30万辆以上才具备自行开发差别化车险产品的资格。
保监会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